5月3日,阳谷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谷久沅食品有限公司》,内容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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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环阳分罚字〔2021〕10号
阳谷久沅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521MA3CLFW96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邢广峰
地址:阳谷县安乐镇邢庄村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向社会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1年4月3日,对阳谷久沅食品有限公司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阳谷久沅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邢广峰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安镇中队出具的阳谷久沅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处罚数额计算过程1份;
4.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
我局于2021年4月7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聊环阳分罚告〔2021〕10号)告知了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以《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聊环阳分罚听〔2021〕10号)告知了你单位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通用处罚裁量表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任一代收银行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阳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阳谷县分局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