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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3 08: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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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6日下午,茌平区人民法院在第九审判庭依法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高某寻衅滋事一案,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被告人高某因怀疑其儿子王某逃学徐某等人所致,先将徐某等五名未成年人的手机砸坏,后于晚上十点左右,又伙同其弟弟等人开车将五名未成年被害人带至金牛湖东门处让该五人脱掉上衣外套,在零下十度左右的天气中受冻约半小时。期间,高某弟弟对五名未成年人实施了威胁、殴打行为。

经鉴定,被毁坏的五部手机价值7240元,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高某主动投案,且已赔偿五名未成年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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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并伙同他人对五名未成年人实施威胁、殴打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本案被告人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属初犯,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为茌平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成立后受理的首起刑事案件,通过依法审理,切实保护了五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惩处了危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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