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
案例一: 展某海,2021年01月19日23时45分许,展某海驾驶鲁P23***号小型轿车沿临清市永青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永青路晨晨新鲜蔬菜店门口处时,与停放在路边的冀EPJ***号小型轿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展某海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3.8mg/100ml,展某海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二: 周某犁,2020年08月01日21时25分许,周某犁驾驶鲁P2V9**号二轮摩托车沿站前路(临清)由北向南行驶至先锋路口处时与同向鲁P29***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周某犁血液酒精浓度检测,结果为:188.5mg/100ml, 周某犁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三:韩某义,2020年08月20日22时20分许,韩某义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省道323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323线199公里孙寨村东头处时,与前方杜某强驾驶停放在路边的冀D9K***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Y***号重型仓删式半挂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韩某义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韩某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6.0mg/100lm,韩某义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四: 栾某山,2020年10月15日22时45分许,栾某山驾驶鲁P61***号小型汽车在临清市大众路大众公园北门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在栾某山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4.8mg/100ml,栾某山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五:刘某,2020年9月1日15时左右,刘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到代湾镇政府协调事情,被派出所民警查处,经对刘某酒精呼气式测试结果为:184mg/100ml,经鉴定在刘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0.3mg/100ml,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六:张某华,2021年02月16日21时10分许,张某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案发时悬挂鲁PSW***号牌)沿临清市先锋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汇丰加油站门处时与前方同向一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华及自行车骑行人两人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张某华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2.5mg/100ml,张某华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一: 张某立, 2021年02月26日20时50分,临清交警大队烟店中队执勤民警在烟店镇辛冯路进行酒醉驾治理行动,在查处过程中一辆车号冀EK7***牌照的小型汽车沿烟店镇辛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环路口南100米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发现该车驾驶人张某立有饮酒嫌疑,民警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对张某立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是66mg/100ml,经查询,驾驶人张某立于2020年05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张某立该次违法属于驾驶证暂扣期间仍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案例二:梁某昊,2020年11月06日21时30分,临清交警大队烟店中队执勤民警在烟店镇朝阳路进行酒醉驾治理行动,在查处过程中一辆车号鲁P21***牌照的小型汽车沿烟店镇朝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泰山宾馆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发现该车驾驶人有饮酒嫌疑,民警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对梁某昊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是30mg/100ml,经查询,驾驶人梁某昊于2018年07月2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梁某昊该次违法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案例三:李某江,2019年10月30日20时30分许,临清交警大队烟店中队在临清市烟店镇东环路南首开展酒醉驾专项整治行动,查获李某江驾驶的鲁PZJ***号小型轿车涉嫌酒后驾驶,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李某江检测值为52.2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经系统查询,李某江于2014年1月13日20时40分在武汉市汉阳区玫瑰街路口因酒后驾驶被处罚,李某江该次违法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案例四:王某涛,2019年4月29日14时15分许,王某涛驾驶鲁A26***号小型汽车在临清市省道315线烟店老车站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王某涛检测值为58mg/100ml,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网上查询,王某涛2018年1月15日在日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王某涛该次违法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案例五:孙某军,2021年2月13日14时30分许,驾驶鲁PT5***号轿车在临清市潘庄镇燕英路政府路路口处被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孙某军酒精含量为26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系统查询,孙某军于2018年3月6日因醉酒驾驶发生事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7月21日因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且孙如军未到案处理;孙某军本次违法行为属于无证、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案例六:陈某士,2020年3月11日20时许,临清交警大队刘垓子中队在解放路口处开展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整治行动,查获陈某士驾驶牌号为鲁p23***的小型汽车涉嫌酒后驾驶。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陈某士检测值为52.1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经系统查询,陈某士于2019年9月27日23时13分因酒后驾驶在临清市育新路被临清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过,又2019年11月9日21时13分因酒后驾驶在临清市永清路被临清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过,其该次违法行为属第三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陈某士该次违法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案例七:李某岭,2020年8月12日22时许,临清交警大队刘垓子中队在龙山路船厂街路口处开展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整治行动,查获李某岭驾驶牌号为鲁pH2***的小型汽车涉嫌酒后驾驶。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李某岭检测值为57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经系统查询,李某岭于2017年10月14日15时05分因酒后驾驶在临清市解放路路口被临清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过,李某岭该次违法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案例八:方某兴,2021年1月13日21时许,临清交警大队在临清市站前路温泉路口南开展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整治行动,发现方某兴驾驶牌号为鲁p09***的小型汽车涉嫌酒后驾驶的嫌疑。该驾驶人据不配合,无法完成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民警随于当晚22时22分左右在华美医院急诊抽取方某兴静脉血,检测值结果为48.7mg/100ml。经系统查询,方某兴于2020年7月11日因酒后驾驶被临清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过,方某兴该次违法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案例一:侯某某,2020年06月17日20时00分许,侯某某驾驶鲁P67***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三和路)黑庄胡同25号门口处倒车时,撞在停放在胡同内的鲁P55***号小型轿车上,并将站在车后的两名行人撞倒,造成该两名行人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侯某某弃车逃逸。其中一名受伤行人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