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01日晚上9点半左右,家住冠县的杨某利驾驶鲁PQK***号轿车从临清出发回家,夜晚视线不好,而杨某利的车速并未降低。当他沿临莘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尚店镇焦东村处时,突然发现前方有一行人正由东向西通过道路,杨某利来不及刹车,直接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王某当场死亡,鲁PQK***号轿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杨某利驾车逃逸。
杨某利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的规定。杨某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起到全部过错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杨某利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2019年7月30日,临清市人民法院判决杨某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20年4月3日,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杨某利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